簽合同前必讀!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admin 0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合同法律風險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應的法律風險,合同條款存在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等。下面,為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整理了關于合同條款有哪些法律風險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所謂合同條款問題,是指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嚴格、不明確、不準確等,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真空地帶,或者由于當事人對條款含糊不清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糾紛的風險。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的常見風險及防范措施如下:

  (一)合同的頁眉、頁腳和頁碼設置不當。

  在實踐中,具有中國強勢地位的合同管理主體,經常會在經濟合同中的頁眉頁腳處編制要求自己的名稱,以及將合同編上有自己印記的合同進行編號,此類問題行為,在國有中小企業來說尤為重要顯著。此種做法,貌似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擴大他們自己的品牌產生影響,但是從法律上來講,此類合同或有可能被認定為“格式合同”,風險帶來極大。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負有下列義務:

  1.合理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責條款或者限制對方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要求解釋該條款。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否則條款無效)。

  3.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分析解釋的,應當及時作出不利于企業提供數據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 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標準條款。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公平性、文吉理解的正確性產生爭議,并且合同被視為格式合同,合同的提供者將面臨重大的不利后果。

 ?。ǘ说奈飾l款

  銷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對象。 銷售合同的標的物通常包括標的物的名稱、品牌和商標、規格、型號和制造商。

  1. 標的物名稱

  標的名稱是確定企業合同標的物的主要發展方式,故標的公司名稱應以社會規范的全稱來進行相關約定,避免以俗名、習慣名稱以及對于該類技術產品的統稱進行約定。

  2. 標的物的制造商和品牌

  標的物的制造商和品牌是不同生產商生產的同類產品之間的差異的象征,它代表了一個特定產品的質量和聲譽。因此,如果買方對廠家、品牌等標的物有明確的要求,則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3.主題事項的說明和模式

  標的物的規格和型號是區分同類同名產品的標志。由于產品的性質、結構、功能、組成等,規格和型號各不相同。為便于履行,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規格和型號(特別是礦物、建筑材料和其他交易標的物要特別注意)。

  4. 標的物交易數量

  標的物的數量是銷售合同的必要條款。銷售合同的數量有多種規定,可以規定具體數量,也可以不規定具體數量,但規定數量的上限、下限。但應避免使用一般或不明確的計量單位,如“一輛車”、“一批貨”、“一包貨”、“一捆貨”等。因此,為了避免因數量協議不明引起的糾紛,在簽訂合同時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定單位》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

 ?。ㄈ┵|量條款

  質量管理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我們決定著買受人合同目的能否可以實現,因此企業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1. 若有國度、行業規范或企業規范的標的物,可按照合同目的約定相應的適用規范標準。

  2. 如標的物為買受人定做的產物,則能夠接納明確的原材料、手藝參數以及買受人詳細要求方式對質量要求予以約定。

  3. 如出賣人對標的物供應樣品的,則應提存該樣品,以在驗收出賣人托付的標的物時,與樣品舉行比較。

 ?。ㄋ模炇諚l款

  驗收條目是生意兩邊對出賣人交貨后若何檢討以及品質題目提出貳言克日的約定。貨物的驗收條款通常包含數量、外觀、質量等方面。此外,驗收條款中還應明確驗收時間及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

  站在出賣人角度,每每但愿買受人可以或許盡快檢討,檢討及格后就可以罷黜其品質保管義務。是以,出賣人應盡量在合同中將其完成交貨義務的條件約定明確。除此之外,出賣人還應按照合同約定將買受人檢驗產品的客觀事實證據化,及時要求買受人簽署合同中所約定的驗收文件等,以便將來主張權利留存證據。

  站在買受人角度,關于某些非凡產物,因為標的物的特點及檢測前提等限定,接受貨色后即時檢討通常只能查明標的物數量是否存在短缺、外觀是否存在瑕疵,其內在質量是否瑕疵是很難判斷的。因此,買受人應在驗收條款注意以下內容:

  1. 對檢討克日以及提出品質貳言的刻日,在合同中約定充分,避免出現質量問題難以主張的情況。

  2. 對龐大設置裝備擺設的質量異議期限,建議約定在設備交付、運行后的一定周期。

  3. 對出賣人的品質保證責任予以明確化,如商定“以下情況下,雖經買受人檢討及格,但不罷黜出賣人的品質保證責任:在設置裝備擺設的失常應用壽命期內,非買受人緣故緣由設置裝備擺設的關鍵部件損毀,致設備整體無法使用的;在質保期內,非買受人原因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等”。另外,還應明確約定出現質量問題后的處理方式(如修理、更換),是否需要重新付費,如尚未付清貨款的,在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前,買受方是否有權拒付到期應付貨款等。

 ?。ㄎ澹l約價款及支付方式

  生意條約中的價款,是指買受人獲得標的物需向出賣人領取的對價,以及因生意業務行動而產生的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稅費、使用培訓等費用。

  1. 價款方式能夠商定總價形式,也可以約定單價形式。

  2. 如生意業務標的物分批托付或條約方式為單價形式,且履行周期較長,應明確相應價款是否可以調整以及調整機制。

  3. 對價款的組成予以明確,即是不是包括運輸、調試、培訓、保險、稅費等。站在出賣人角度,此條目不宜細分每一項的詳細用度,從而注意條約價款便是貨色的代價,其余運輸、調試、培訓等是供應貨色后的附隨責任,以防止產生爭議時買受人對未其供應的辦事提出相應的扣除價款主張;站在買受人角度,則宜要求出賣人對其價格構成予以明確區分,當出賣人對其相應義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則相應扣除對應項目的價款。

  4. 對領取體式格局予以明確。對大批貨色生意或許公司的首要資產舉行讓渡的,站在買受人角度,宜盡量延長付款的期限,以降低合同的履約風險;站在出賣人角度,則反之,宜盡量縮短付款期限,以盡快回款,實現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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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條約中,出賣人的責任主體如果托付貨色,買受人的責任主體如果領取合同價款。因此,合同中明確、合理的約定各方義務的履行方式、期限、地點等內容,對避免合同履約風險,實現各方合同目的至關重要。

  1. 出賣人所面對的履約危險及防范

  出賣人所面對的履約危險主如果托付貨色后,買受人未能定時、足額領取貨款,以及在貨物交付買受人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防范措施如下:

 ?。?)在條約中盡可能將付款周期收縮,盡可能防止先發貨、后收款,至少在貨物交付前應要求買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

 ?。?)請求買受人供應履約擔保,最好是銀行保函;

  (3) 約定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

  (4) 為大批貨色的運輸安全購買商業保險;

 ?。?)商定在出賣人廠區交貨,或托付正規的、具有一定實力的運輸商運輸貨物。

  2. 買受人所面對的履約危險及防范

  買受人面對的履約危險主如果出賣人未能按期、足額托付貨色以及出賣人交付的貨物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等。防范措施如下:

 ?。?)在條約中請求出賣人供應履約擔保,最好是銀行保函;

  (2)延伸付款周期,并在條約中商定,如出賣人未按條約商定履行義務的,買受人有權相應扣除或拒付貨款。

 ?。?)明確質保金、索賠條目,以及質保金的領取前提。

 ?。?)如買受人接受貨色后,向第三方(下流)客戶另行發售的,明確商定:如因出賣人供應貨色存在延期托付或品質題目,致使買受人與第三方(下游)客戶的交易中,被第三方(下游)客戶索賠而導致損失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償。

 ?。ㄆ撸┻`約責任

  1. 盡可能將相對方的首要責任及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一一對應,而不宜籠統約定。

  2. 關于有預付款的條約,約定定金條款。

  3. 明確商定相對方的哪些守約情況可致使己方行使合同的中止、解除等單方權利。

  (八)爭議解決條款

  爭議解決,是指條約各方主體在產生爭議友愛商議不成時,配合選定的解決各方爭議的統領機構?;谝院笪覈姆森h境,部分處所存在必定的處所維護主義,裁判機構中的部分職員又大概存在法律腐敗問題,這些因素都影響著最終爭議的公平、公正裁決。因此,爭議解決機構的選擇,對合同中的任一方主體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以下為選擇爭議解決機構過程中常見的注意事項。

  1. 當生意條約關系由一個總條約和多少單筆(分)條約配合組成,或許主合同外另有保管條約、增補條約的,應親近注重單筆(分)條約、擔保合同、補充合同與總合同、主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約定一致,特別注意不要形成仲裁與法院管轄同時存在的情形。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各方就統一爭議管轄機構又無法達成一致的,實踐處理會非常被動。

  2. 當生意條約觸及兩個以上主體時,應商定由法院統領,而不宜商定商事仲裁。由于仲裁步伐中,普通是三個仲裁員,此中一方選定一個邊仲,配合或托付仲裁委指定一位首仲,假如涉及兩個以上主體及利益,則在選舉仲裁員時可能無法達成一致,而仲裁又不存在第三人程序,故非常有可能導致仲裁程序無法進行。

  3. 當條約標的額分外偉大時,不宜商定仲裁程序解決,應盡量約定法院解決。

   (1) 標的額分外偉大時,普通案件一審都在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審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對于來講,由省高等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公平、公正性更高一些。再者,即使確有錯誤,當事人也仍可以通過再審程序進行救濟。

 ?。?) 如抉擇仲裁步伐,基于一裁結局的特性,縱然仲裁裁決書存在法令合用謬誤的題目,也是難以撤銷的,當事人基本上沒有布施路子。再者,仲裁裁決的施行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擔任,法院系統在執行仲裁裁決書過程中,對被執行的仲裁法律文書一般要求更高,若仲裁裁決書存在瑕疵,也存在被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風險。

  4. 當兩邊抉擇爭議解決機構為法院,但對由哪一個法院統領無奈殺青同等時,倡議采用折中體式格局,商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統領。因為提起訴訟的原告,一般是在合同履行中受損更為嚴重的一方,而被告一方則非常有可能是違約一方,因此,授予原告一方相對的主動權,符合公平原則,也能一定程度上約束雙方更加謹慎、誠信地履行合同。

  綜合上面的介紹,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較其它條款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合同條款有哪些法律風險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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