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不同的合同糾紛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也決定了有不同的解決方式。例如,最近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接到一起案件,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不同的解決方案,最終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與張先生、李先生簽訂了裝修合同,雙方約定由張先生對某大廈405室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為20萬元。裝修結束后,張先生向李先生索要裝修款,但李先生稱這是公司成立時簽訂的合同,裝修的地點是公司的辦公室,而李先生已經出資20萬元認購了公司的股份,自己沒有能力清償債務。讓張先生找公司要裝修錢。張先生向公司索要裝修款時,公司認為合同不是以公司名義承接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公司沒有義務支付裝修款。此時,張先生不知所措,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咨詢了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之后,我們給他做了如下分析。
第一,該案我們如何進行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一條規定:為設立公司簽署公司章程, 向公司認繳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應當認定為公司發起人,包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股東。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成立后簽訂的合同,在成立時,李先生向公司認繳了20萬元,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李先生可以被確定為公司的保薦人之一。因此,這種合同糾紛是由公司發起人簽訂合同和責任問題引起的。
第二,如何更好地解決問題?
本案中,起訴李先生還款方式顯然我們沒有一個問題。但是,相較于清償行為能力發展較弱的個人信息而言,起訴公司顯然能更好更快地更快地解決這起糾紛。但是,畢竟合同不是以企業公司通過名義簽訂的,向公司可以起訴能勝訴嗎?
一般來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發起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只能向訂立合同的發起人主張合同權利,第二條第一款, 《公司法》第三司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發起人以自己名義訂立設立公司合同,合同對方要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 這也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為了設立公司而簽訂合同有其特殊性,畢竟發起人簽署的合同權利是由公司享有的,應當有權選擇要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設立公司的合同,合同對方要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要求公司承擔合同義務的
結合本案,雖然簽訂合同的是李先生而并非公司,但是在客觀上,裝修的是該公司的辦公地點,公司在客觀上已經享有了合同權利。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先生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給付裝修款的合同責任。因此,要求公司承擔責任無疑是更好的一個選擇。
以上述分析案件為例,我們在處理裝修工程合同管理糾紛時,只有在正確認清其中的法律相關關系后,才能更準確的制定提供相應的策略。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見難以得到解決的困難,歡迎咨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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