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破產的認識也在發生變化。過去人們認為破產是災難性的,是不可挽回的失敗,是人們不愿意申請破產,是國家為了擺脫“僵尸企業”而說服他們破產.而現在在市場競爭失敗的人,為了“保護自己不要跳樓”,主動申請破產,法院甚至都不受理,怎么申請破產呢?來看看上海企業法律顧問的詳細講解。
事實上,根據破產法和破產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公司的破產申請只有在符合形式和實質要求的情況下,才會被法院接納,但如果公司沒有其中一項要求,則法院便不會接納公司的破產申請。
一、形式要件。
當公司的破產申請是自愿破產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其未能清償債務的客觀行為和申請破產的主觀意愿,以確定申請破產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所以一般只需要如實提交相關的財產清單、債務清單、債權清單、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繳納的證明材料即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補正的,一般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實質要件。
實質審查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企業破產程序開始發展條件的判斷,主要內容包括債務人是否需要具有破產能力、是否具有破產原因分析兩個重要方面。
(1)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可以宣告破產的條件,無論其是否具有破產能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企業法人依照《破產法》第二條規定可以破產或者企業法人依照《破產法》第二條規定可以破產,但企業法人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等不能自行申請破產的除外。
企業或者個人不具備自行申請破產資格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在 麗水申請破產的案件中,法院認定新旺鑄造廠是獨資企業企業,不是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企業法》也沒有規定獨資企業企業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因此Xinwang 鑄造廠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不接受新旺鑄造廠提出的破產清算。
?。?)破產原因。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償債務。該款采用了概括化的立法模式,規定了破產的原因,即通常所說的“資不抵債”或“債臺高筑”。
不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破產問題原因,法院同樣會不予受理。例如中國北京某公司因資不抵債向北京市作為第一中級人民對于法院遞交破產申請,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且破產申請人未能及時予以追繳,故法院一般認為,在破產申請人未對公司出資人出資不實數據進行追繳的情況下,不能為了確定一個公司的資產管理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風險或者沒有明顯發展缺乏清償行為能力,遂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人的破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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