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市場發展經濟中,銀行進行借款一般都需要擔保人或保證人,使得擔保人或保證人越來越不能成為中國企業網絡借貸活動過程中我們不可或缺的重要社會角色。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之間兩兩形成了三對法律相關關系本就復雜,一旦遇見債務人、保證人破產等情形,保證人該如何能夠承擔責任便更加系統復雜。那么如果對于這些工作情況,保證人該如何承擔保證安全責任?接下來就跟隨上海公司法律顧問一同來了解。
一、債務人破產,擔保人未破產。
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申報債權時,也會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在實踐中,有法院命令暫停審理,在破產程序結束后恢復審理,也有法院命令擔保人在破產程序結束后履行付款義務,也有法院直接命令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法院的判決主要內容,保證人工作已經不能代替債務人進行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人之間可以通過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現實求償權在主債權的范圍比較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保證人尚未完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以選擇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將來求償權在主債權的范圍非常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保證人進行破產而債務人未破產的情況。
首先,無論擔保人擔保的債務是否到期,擔保人應立即承擔擔保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在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內申報債權,并按照普通債權程序辦理。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時,一是保證人不再享有對主要債權人的事先抗辯權;二是保證人雖然喪失了對事先抗辯權,但仍承擔補充責任。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實行托管,在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后,按照破產清算比例分配。
其次,應確定保修責任的范圍。一般情況下,責任范圍可以通過協議確認,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所有債權人均承擔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的范圍可能會受到特殊情況的限制,例如根據《擔保法》第28條,當保證與 REM 擔保并存時,保證人應在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最后,關于追索權。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無論是連帶保證人還是一般保證人,被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對主債務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債權。值得注意的是,混合擔保中也存在保證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保證人追償。除非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
三、債務人和企業保證我國人均破產的情況。
債務人和擔保人均資不抵債,根據《破產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同時分別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申報債權。 但在實踐中,在合并和破產的情況下,擔保人和債務人只能同時推進破產程序,否則兩者的破產程序往往不一致。 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債務人和擔保人取得部分債權。
此時,債權人從兩個破產程序中獲得的債權總額均少于或等于其債權總額。保證人不再要求清算后的追償權,可以按照破產程序履行債務。
以上就是上海公司法律顧問為您解答的有關債務人破產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如果您對債務人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上海公司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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